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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9年江苏省事业单位考试《综合基础知识》每日一练(法律6)

日期:2019-12-30  编辑:小强公考  浏览:

2019年江苏省事业单位考试《综合基础知识》每日一练(法律6)
【多项选择题】
1.依照我国现行法,判断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从事的行为是否与其年龄、智力、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,应依据(    )进行。   
A.行为与本人生活相关联的程度         
B.本人的智力或精神状况能否理解其行为,并预见其行为后果 
C.行为涉及的财产数额 
D.行为的方式 
2.依据我国《民法通则》规定,有权指定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的有关组织包括(    )。 
A.未成年人父亲所在单位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B.未成年人母亲所在单位 
C.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             D.未成年人住所地的村民委员会 
3.依照我国现行法,可以担任精神病人的监护人的有关组织包括(    )。 
A.精神病人所在单位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B.精神病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 
C.精神病人住所地的村民委员会             D.精神病人住所地的民政部门 
4.监护终止的原因主要有(    )。 
A.被监护人获得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          B.监护人或被监护人死亡 
C.监护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D.监护人自行辞去监护
5.自然人甲为一精神病人,因离家出走2年多,对是否申请其为宣告失踪人意见不一,下列人员及组织中,有权为申请人的有(    )。 
A.乙,某盲人按摩院的按摩师,因甲尚欠其按摩费200元而主张申请 
B.丙,甲之子,14岁,但很懂事,主张申请以保护甲的财产 
C.丁,甲之父,年80,为甲之监护人 
D.戊,甲之叔,30岁,为机关公务员
 
【参考答案及解析】
1.【答案】ABC。解析:根据我国《民法总则》第17条~第24条的规定,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包括两种情况:(一)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。《民法总则》第19条规定,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,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、追认,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、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。特殊情况:《民法总则》第18条第二款规定,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,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,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。(二)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。《民法总则》第22条规定,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,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、追认,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智力、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。故本题选ABC。
2.【答案】ABCD。解析:根据我国《民法通则》第16条规定,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,由未成年人的父、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、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。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,由人民法院裁决。故本题选ABCD。
3.【答案】ABCD。解析:根据我国《民法通则》第17条规定,没有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,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、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。故本题选ABCD。
4.【答案】ABC。解析:监护终止的原因有以下几种情形:①被监护人获得完全民事行为能力。②监护人或被监护人一方死亡。③监护人丧失了行为能力。④监护人辞去监护。监护人有正当理由时,法律应允许其辞去监护,但这不适用与未成年人的父母。⑤监护人被撤销监护人资格。故本题选ABC。
5.【答案】AC。解析:申请失踪的利害关系人为配偶,父母,子女,兄弟姐妹,祖父母,外祖父母,孙子女,外孙子女,以及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。只要是符合申请条件的人都可以。故本题选AC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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